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🔎🔎蒐證要即時,柯南就是你!

為自己蒐集有利證據,最好的時間點,在警覺到「可能發生法律糾紛時」,就應即時為之!千萬不要等到證據滅失,才後悔莫及!

🚩以下舉出律師執業遇過的兩個例子:

1️⃣️阿昌某日遭警方查訪告知,被列為社區內皮包失竊案的嫌疑犯,但失竊時間點,阿昌說自己在巷口小7便利商店,根本不在失竊現場。阿昌到案製作筆錄時,一直被警方詢問,感覺上好像自己被當作小偷了,「啞巴吃黃蓮」,該怎麼辦?

🙂刑事法上,被告(或犯罪嫌疑人)若沒有積極證據可證明其有罪,就應認為其無罪,這就是大家熟知的「無罪推定」原則。

但實務上,如果能為自己舉出有利的反證,那麼對案情更為有利!阿昌的「不在場證明」就是最好的反證。因阿昌即時向律師諮詢,律師請他趕快去小7詢問:是否可保存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。說巧不巧!詢問當天,距離案發時已過了20多天,而小7店員說:店裡通常保留一個月的監視錄影畫面,如果再晚了幾天,想幫也幫不上忙了。最終也成功的保存證據,還阿昌清白。

2️⃣小娟不小心️遺失手機在路上,小娟本想過幾天再去報警。但小娟靈機一動,想起附近恰巧是客運公車總站,往來公車很多,「有公車過的地方,就有可能被行車紀錄器錄到!」經詢問該站,查閱班次表,找到當時經過的公車,調閱行車監視器錄影,BINGO!剛好錄到一位騎機車的男子低頭撿起小娟的皮包。循線以車牌追人,順利找到該男子,也成功找回皮包。是不是超級巧合的,但絕對是真人真事喔!

🙂要知道,大家常誤會馬路上的路口監視器錄影,是很好運用的證據。但其實不然,路口監視器可以拍到較概括的路況,但很難拍到較細部的畫面。如果小娟當時都寄望在路口監視器,如果過了一陣子才報案。很可能,公車行車記錄器因為每天重複攝錄,導致檔案被洗掉就不存在了。

📣最後跟大家分享,靠自己蒐證真的是一件很花精神、心力,又需要憑點運氣的事情,但真心奉勸大家要有這樣的觀念。若將全部寄託在公權力機關,很容易錯過保存證據的「黃金時間」。雙管齊下,才是最穩紮穩打的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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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李儼峰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