求職時談到「前一份工作薪資」,「灌個水」可以嗎?
Peter 年輕有為,不到40歲就當上公司的營運部經理,年薪100萬元,在業界名氣響亮,最近又被知名外商公司挖角。
面試時,Peter 想談個更好的薪水,當面試官問到:前一份工作的年薪?Peter 明知自己實領100萬元,但心一橫,「虛報」成200萬元。
👉勞工朋友求職時,為增加錄取機會,常會「適度美化」履歷內容。但在什麼情況下,可能跨越了紅線,是法律上所不容許呢?
📝有法院判決指出:如果員工在原雇主的職位有相當重要性,所領薪資數額,與業績、為公司賺取之利潤成正比。當他虛報前一份工作的薪資,且與事實差距過大時,將誤導新雇主的判斷。因此,新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終止契約,無須給付資遣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