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求職時談到「前一份工作薪資」,「灌個水」可以嗎?

Peter 年輕有為,不到40歲就當上公司的營運部經理,年薪100萬元,在業界名氣響亮,最近又被知名外商公司挖角。

面試時,Peter 想談個更好的薪水,當面試官問到:前一份工作的年薪?Peter 明知自己實領100萬元,但心一橫,「虛報」成200萬元。

👉勞工朋友求職時,為增加錄取機會,常會「適度美化」履歷內容。但在什麼情況下,可能跨越了紅線,是法律上所不容許呢?

📝有法院判決指出:如果員工在原雇主的職位有相當重要性,所領薪資數額,與業績、為公司賺取之利潤成正比。當他虛報前一份工作的薪資,且與事實差距過大時,將誤導新雇主的判斷。因此,新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終止契約,無須給付資遣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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🕍老闆們「#解雇」員工,該知道的兩個實務重要觀念!

雇主不能隨便叫勞工走路,必須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、第12條各款法定事由才可以。這已為大家所熟知。

💎首先,對於雇主來說,還需要知道的是:

雇主於解雇勞工時,必須將解雇事由明確告知勞工,日後包括訴訟中不得隨意改列或增列其他解僱事由。倘若勞工同時符合多款法定事由,雇主應將所有事由均明確告知勞工。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、101年度台上字第366號民事判決。

💎但值得注意的是,最近有法院見解,提出了「對雇主較為有利」的見解,值得勞資雙方留意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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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做錯事,雇主「預扣薪水」有理?

阿豪在小型便利商店上班。公司規定:員工當班時段,倘商品短少,由當班人員賠償,從每月薪水預扣。阿豪跳出來反對:商品短少有各種原因,也可能是前一班員工盤點有誤,若一律算在當班員工身上,難道合理嗎?公司不予理會,仍然每月預扣薪資。

🤔這種情形,員工最有力的武器是─勞動基準法第26條:「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金」。

也就是說,法律不禁止雇主向員工求償,但要求「不能預先扣薪」。應該先發給全薪,另外再透過其他途徑向員工求償,例如:訴訟。

➡️但我們換個例子:今天阿豪當班時,被店內監視錄影機錄到打瞌睡,以致遭小偷偷走標價三千元洋酒。這時鐵證如山,公司仍然不能預扣薪資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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🎯公司片面變更員工「工作地點」,難道都是「公司說了算」?

🔶小張是個工作勤奮的好青年,自90年起任職A公司「新北三重廠」。但服務15年後,公司在105年宣布遷廠至「桃園新屋廠」,工作內容不變,另提供「月租2,500元的宿舍」或「通勤每日160元交通費補助,每日上班時間延後一小時」,讓員工任選。

小張要照顧65歲母親及罹患精神分裂症的姐姐,無法接受調職。告上法院,主張公司片面調動工作地點,違反勞動契約,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,請求公司應給付資遣費。

🎩以上改編自法院真實案例,法官後來怎樣判呢?以下是兩種可能的思考方向:
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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