🎯公司片面變更員工「工作地點」,難道都是「公司說了算」?

🔶小張是個工作勤奮的好青年,自90年起任職A公司「新北三重廠」。但服務15年後,公司在105年宣布遷廠至「桃園新屋廠」,工作內容不變,另提供「月租2,500元的宿舍」或「通勤每日160元交通費補助,每日上班時間延後一小時」,讓員工任選。

小張要照顧65歲母親及罹患精神分裂症的姐姐,無法接受調職。告上法院,主張公司片面調動工作地點,違反勞動契約,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,請求公司應給付資遣費。

🎩以上改編自法院真實案例,法官後來怎樣判呢?以下是兩種可能的思考方向:
       
(A) 公司未違反勞動契約,且提供必要住宿或通勤補助方案。
(B) 公司片面調動,違反勞動契約,且公司所提供住宿或通勤補助方案,讓小張勞動條件及生活更不利益。

從表面看來,看似公司很貼心,提供兩種方案(住宿或通勤補助),好像應該選(A)。但答案恰好相反,最終法官採 (B),判決理由值得細細玩味。

1️⃣️落實從勞工的家庭生活利益出發。
小張需照顧高齡65歲母親及罹患精神分裂症姐姐,需住家裡(新北三重),只能通勤,不可能外宿於桃園新屋。

2️⃣從勞工權益角度,實質去判斷:雇主是否提供必要之協助、勞工勞動條件是否更不利益。
🚩小張原本騎機車通勤,若需至桃園新屋,交通方式是:先騎機車,後改搭火車(單程1小時3分鐘),再轉搭免費接駁巴士(單程5分鐘)。公司說:每天補助160元車資,上班時間延後一小時,如此配套方案合理吧?
🚩但法官從勞工利益出發,這樣認定:整體通勤時間,不能只看各車趟的表定時間,應實質認定:小張自住家出發至臺北火車站,加上等待火車及免費巴士的時間,單趟通勤時間「超過1小時30分」,如果上、下班通勤尖峰時段,單趟通勤時間將超過1小時30分,每日來回超過3小時。公司僅每日延後一小時上班,根本稱不上已提供必要之協助。

🔔該案判小張勝訴,認定公司應給付資遣費給小張。

每件勞資糾紛的個案事實雖不同,如您是本案資方或勞方,會有不同的思維嗎?希望本文能給大家不同的啟發!
#勞資糾紛 #勞基法 #勞動基準法 #資遣 #資遣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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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李儼峰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