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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做錯事,雇主「預扣薪水」有理?

阿豪在小型便利商店上班。公司規定:員工當班時段,倘商品短少,由當班人員賠償,從每月薪水預扣。阿豪跳出來反對:商品短少有各種原因,也可能是前一班員工盤點有誤,若一律算在當班員工身上,難道合理嗎?公司不予理會,仍然每月預扣薪資。

🤔這種情形,員工最有力的武器是─勞動基準法第26條:「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金」。

也就是說,法律不禁止雇主向員工求償,但要求「不能預先扣薪」。應該先發給全薪,另外再透過其他途徑向員工求償,例如:訴訟。

➡️但我們換個例子:今天阿豪當班時,被店內監視錄影機錄到打瞌睡,以致遭小偷偷走標價三千元洋酒。這時鐵證如山,公司仍然不能預扣薪資嗎?

讓我們看看「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608號判決」,對此有詳細說明:違約或損害已發生,亦需資方就其所得請求之金額為勞方所不爭執,始得由資方以違約或損害金額與勞工之工資主張抵銷。依此,勞工既不承認資方請求之金額,自當透過訴訟方式向勞工求償,仍不得扣留勞工之工資。

🤔白話文來說,就是嚴守勞基法文義,仍不得預扣薪資,但如果勞資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,那麼雇主可主張抵銷,不用發給全額工資,可發給抵銷後的剩餘金額。

但如果今天員工反擊:公司的實際損失,頂多只是進貨成本,而非標價三千元。那麼在「勞方不承認資方請求的金額」情形,公司就仍然不能預扣薪資!

希望透過這個案例的討論,讓大家有更進一步的了解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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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李儼峰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