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🚩搞懂「五大重點」,讓你跟「肇事逃逸」說bye bye!

試想一個日常場景:上班途中,自己騎機車與他車碰撞,身旁機車騎士摔倒在地,看似不是太嚴重。自己心想:後方行車很多,如果停下來可能影響交通,而且上班快要遲到了,還是先繼續騎再說,如果有事等警察通知,大不了賠償醫藥費,跟對方和解就好。

🤔但這樣的行為,其實可能已經構成「肇事逃逸」。

刑法第185條之4: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」。也就是說,如果沒有減刑事由或獲得緩刑宣告,以其法定刑度,是要入監服刑,不得易科罰金的。其實相當重。

肇事逃逸有「五大重點」,值得我們好好認識它:

1️⃣只要有人受傷,不管行為人有沒有錯,都應該留在現場。縱使車禍發生時很有自信:車禍都是別人的錯,自己一點錯都沒有。還是不能先離開現場。

2️⃣縱使不能確定到底有沒有人受傷,️仍應留在現場。也就是說,行為人對於有人死傷一事,不以明知為必要,只須主觀上認為縱使有人因碰撞而死傷,仍無意留在現場而逕行離開,具有肇事逃逸之不確定故意,也算構成本罪。

案例事實:A、B各騎機車發生碰撞,B車倒地,A車沒倒地,左右搖晃後繼續前行,但A有聽到B車倒地之聲響,並未停車查看或報警,即騎車駛離。法院認定:A仍有肇事逃逸之不確定故意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4號刑事判決)。

3️⃣️若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,或無獲得他方人員同意,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,逕自離開現場(含離去後折返,卻沒表明肇事身分),均屬逃逸之作為。

即便行為人已預見或確信傷者能在他人協助下獲得救護,始才離去,仍屬逃逸。案例事實:案發的地點在「消防分隊」前,行為人辯稱縱使自己沒有報警處理,被害人仍可獲得救助。法院認定:仍構成肇事逃逸(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3號刑事判決)。

4️⃣️駕駛人與其乘客應構成一整體,例如:車上乘客違規隨意打開車門,一旦肇事致人死傷,無論車內違規乘客是駕駛人之親友或一般人員,駕駛人仍不得擅自駛離,否則亦屬肇事逃逸。

案例事實:計程車司機搭載乘客,豈料乘客違規開啟車門,導致旁邊機車騎士受傷。計程車司機雖在現場稍作停留,但未得傷者同意或留下聯絡方式,即行離去,法院認定:仍構成肇事逃逸(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 2570 刑事判決)

5️⃣️大家常以為「只要跟被害人事後達成和解就沒事」,其實大錯特錯。縱使行為人與傷者就「過失傷害」達成和解,但因「肇事逃逸」是「非告訴乃論之罪」,行為人仍可能需負肇事逃逸之刑責喔!

回到最一開始的例子,駕車與他人發生碰撞之後,縱使心中有千百個理由:擔心停下來影響交通、擔心上班遲到,但這些是不是「先跑再說」的正當理由呢?相信答案已經很明顯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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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李儼峰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