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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友票選─房東最惹怒人的行為,前兩名是:
1️⃣擅自進出房間
2️⃣找各種理由出現

✔️這樣的行為,會不會有法律責任呢?

📍先來看看其中的第2️⃣名,如果房東太頻繁地出現在公共使用區域或連絡房客,雖然房客覺得不自在或不舒服,但絕大多數不至於有法律責任。

但如果房東踩過界,闖入房客承租的私人使用空間,那麼就值得討論了,這也就是第1️⃣️名「擅自進出房間」的情形。這時,是不是會構成刑法306條第1項的無故侵入住宅的刑責?

這個鼎鼎大名的條文,大家常只看到「侵入住宅」這四個字,就直覺的想:「房東未經過我的同意,突然進來我租的房子」應該就是犯罪了吧!?但往往忽略了「無故」這個要件。也就是說,要構成這條罪名,必須還要是「無故」侵入他人住宅才行。

有實務判決指出,「無故」的判斷,除了未經房客同意之外,還必須是「無正當理由」,舉個例子,如果房東根據其他房客聞到某個房間傳出惡臭,加上該房客多日不見人影,聯繫不上,而房東為了求證有否有不尋常的事故或危險發生,而進入屋內,仍然算是有正當理由,而不構成本罪。

🚩小結:侵入住宅罪是否成立,不能夠只著眼「未經房客同意」,仍然要綜合具體個案的情狀去判斷喔!

https://www.ettoday.net/news/20180911/1255468.htm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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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李儼峰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