🚦名譽權侵害,除了要求道歉,還可以怎麼主張權利呢?

如今媒體報導滿天飛,紙本跟網路互為串連,媒體報導的分享變的簡單,只需動動手指,如果你是「按讚姐」、「分享哥」,分享一則報導,可能連一秒都不到。

咻!媒體報導就這樣,分享再分享,從蘆洲到歐洲,被傳到哪裡都不知道。

🎈如果報導當事人認為報導不實,#侵害名譽,該怎麼主張權利呢?

最常見的,當事人多會提告刑事 #誹謗、民事 #損害賠償,或要求媒體刊登 #道歉啟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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🕍便民措施「夜間調解」,好處多多。

最近承辦一件 #車禍 賠償案件,陪同當事人去 #調解,才知道,現在便民服務做得真的很不錯!

新北市目前有推行「 #夜間調解」的服務( 可能需事先申請 ),以律師曾經去過的板橋、中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,都有提供。只要雙方當事人取得共識,就算事件發生地,或雙方當事人居住地不在新北市,仍可一起約同去製作調解書。可說是相當方便!

有些警察局分局內,也有提供簡便的場地,當車禍雙方當事人就和解取得共識,可請分局代為聯絡調解委員,如時間及人力允許,調解委員會親自到場,為當事人製作調解書。

夜間調解最棒的是,當事人不用為了跑調解會,還需要向公司請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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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自達汽車部分柴油車款出現瑕疵,報載消保官提到:現行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實施20年來從未修訂過,針對重大瑕疵可解約換車部分僅規定煞車失靈維修2次沒修復.........。https://reurl.cc/XeRWj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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🏖️相信很多人都聽過消費者保護法,但相較之下,卻很少人聽過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」。即使聽過,但卻不知道這到底是什麼碗糕?與我自己的權益何干?

首先談談「定型化契約」,簡單來說,就是商家(企業經營者)單方面預先擬訂的契約,通常是厚厚一大本,密密麻麻,讓消費者有看沒有懂,只知道在該簽名的地方簽名。至於契約寫了哪些內容?藏了哪些陷阱?消費者往往一問三不知。

🔑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,中央主管機關會就特定行業,訂定所適用的「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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求職時談到「前一份工作薪資」,「灌個水」可以嗎?

Peter 年輕有為,不到40歲就當上公司的營運部經理,年薪100萬元,在業界名氣響亮,最近又被知名外商公司挖角。

面試時,Peter 想談個更好的薪水,當面試官問到:前一份工作的年薪?Peter 明知自己實領100萬元,但心一橫,「虛報」成200萬元。

👉勞工朋友求職時,為增加錄取機會,常會「適度美化」履歷內容。但在什麼情況下,可能跨越了紅線,是法律上所不容許呢?

📝有法院判決指出:如果員工在原雇主的職位有相當重要性,所領薪資數額,與業績、為公司賺取之利潤成正比。當他虛報前一份工作的薪資,且與事實差距過大時,將誤導新雇主的判斷。因此,新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終止契約,無須給付資遣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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🕍老闆們「#解雇」員工,該知道的兩個實務重要觀念!

雇主不能隨便叫勞工走路,必須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、第12條各款法定事由才可以。這已為大家所熟知。

💎首先,對於雇主來說,還需要知道的是:

雇主於解雇勞工時,必須將解雇事由明確告知勞工,日後包括訴訟中不得隨意改列或增列其他解僱事由。倘若勞工同時符合多款法定事由,雇主應將所有事由均明確告知勞工。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、101年度台上字第366號民事判決。

💎但值得注意的是,最近有法院見解,提出了「對雇主較為有利」的見解,值得勞資雙方留意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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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你如何拿捏「#精神慰撫金

對於被害者而言,金額該如何拿捏,一向是難題。金額開低了,擔心吃虧;金額開高了,又擔心被說獅子大開口。精神慰撫金,指的是非財產上的損害,難以量化。

📣但有兩個方向,可以提供判斷上的依循:

1️⃣️實務上,法院多運用以下判斷標準:
兩造之教育程度、身分、工作地位、經濟狀況;加害者加害方式、程度持續時間;被害者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情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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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司法新聞導覽》
肇事逃逸量刑系統26日上線

🎈快速掌握兩個重點:

1️⃣駕駛人對肇事逃逸,應審慎看待,絕對不要以為撞傷人「過失傷害」達成和解後,肇事逃逸就可以平安下莊。

🔶民國105-106年的肇事逃逸罪,平均判刑1年1.2月,刑責不輕,駕駛人應特別謹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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🔎🔎蒐證要即時,柯南就是你!

為自己蒐集有利證據,最好的時間點,在警覺到「可能發生法律糾紛時」,就應即時為之!千萬不要等到證據滅失,才後悔莫及!

🚩以下舉出律師執業遇過的兩個例子:

1️⃣️阿昌某日遭警方查訪告知,被列為社區內皮包失竊案的嫌疑犯,但失竊時間點,阿昌說自己在巷口小7便利商店,根本不在失竊現場。阿昌到案製作筆錄時,一直被警方詢問,感覺上好像自己被當作小偷了,「啞巴吃黃蓮」,該怎麼辦?

🙂刑事法上,被告(或犯罪嫌疑人)若沒有積極證據可證明其有罪,就應認為其無罪,這就是大家熟知的「無罪推定」原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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🚩違規停車,「只吃罰單」就沒事嗎?

🚗許多民眾誤以為在不得停車路段(例如:紅線處),違規臨停,了不起吃個罰單,繳個幾百元或上千元的罰單就沒事了。

但,真是這樣嗎?

大錯特錯!近來已有許多法院判決認定:駕駛人因違規停車,與車禍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,成為發生車禍的肇事原因,恐將構成刑事「過失致傷罪」、「過失致重傷罪」或「過失致死罪」。

一旦成罪,除了有「刑事」罪責之外,同時也會面臨傷者或死者家屬的「民事」高額求償!可能動輒超過數十萬或數百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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🚩搞懂「五大重點」,讓你跟「肇事逃逸」說bye bye!

試想一個日常場景:上班途中,自己騎機車與他車碰撞,身旁機車騎士摔倒在地,看似不是太嚴重。自己心想:後方行車很多,如果停下來可能影響交通,而且上班快要遲到了,還是先繼續騎再說,如果有事等警察通知,大不了賠償醫藥費,跟對方和解就好。

🤔但這樣的行為,其實可能已經構成「肇事逃逸」。

刑法第185條之4: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」。也就是說,如果沒有減刑事由或獲得緩刑宣告,以其法定刑度,是要入監服刑,不得易科罰金的。其實相當重。

肇事逃逸有「五大重點」,值得我們好好認識它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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