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工做錯事,雇主「預扣薪水」有理?
阿豪在小型便利商店上班。公司規定:員工當班時段,倘商品短少,由當班人員賠償,從每月薪水預扣。阿豪跳出來反對:商品短少有各種原因,也可能是前一班員工盤點有誤,若一律算在當班員工身上,難道合理嗎?公司不予理會,仍然每月預扣薪資。
🤔這種情形,員工最有力的武器是─勞動基準法第26條:「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金」。
也就是說,法律不禁止雇主向員工求償,但要求「不能預先扣薪」。應該先發給全薪,另外再透過其他途徑向員工求償,例如:訴訟。
➡️但我們換個例子:今天阿豪當班時,被店內監視錄影機錄到打瞌睡,以致遭小偷偷走標價三千元洋酒。這時鐵證如山,公司仍然不能預扣薪資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