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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店面租賃 ─ 關於免租金裝潢期的小觀念】

🔶案例情形:
有一位房東出租「店面」給房客開早餐店,租期五年,給予房客三個月的免租金裝潢期( 舉例:107.9.5~107.12.4 ),但房客在裝潢期即將屆滿之前,突然喊不租就不租了,跟房東終止契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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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已簽訂的租約,這位房客是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的,依照租約,房東可以扣「一個月」租金數額的押金。但房東仍大喊吃不消!心想:我就是為了收取五年租金,才答應給予三個月這麼久的免租金裝潢期,如果早知道房客不會租滿,那我當然不會給這麼久的免租金裝潢期。

房東詢問:針對先前經過的裝潢期,我可否跟房客主張要求租金?

➡️經過請房東拿出租約之後,發現雙方並沒有「房客於提前終止租約時,須另行給付裝潢期之租金」此類約定。參考相關法院判決,多數亦認為:在別無特殊約定情況下,房東同意給予房客的裝潢期間,是房東於簽定租約時所自行同意放棄之權利,與房客有無依約履行無關,因此房東不得請求主張裝潢期間之租金損害。

因此,依照契約內容,這位房東恐怕無法盡如其意。

建議房東房客們,為了避免此類爭議,仍宜於租約就此可能預想到的風險,事先約定清楚,而能合作愉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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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李儼峰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