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🚩離婚時,夫妻洽談離婚,有時為了讓另一方願意簽字,快刀斬亂麻,致日後發生爭議,更占了大多數。其中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」是常見問題。

🔶介紹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」六個常見問題,分為上、下兩篇,提供給大家參考:
 

💎一、「沒拿到監護權的人,不用付扶養費」,是錯誤的觀念。

沒有監護權之一方,常自認自己沒有監護權,什麼好處都沒拿到;反觀他方拿到小孩監護權,好處占盡了,所以應當由他方負擔扶養費。但這是錯誤的觀念,夫妻如果沒有約定,依法是「平均」分擔,與哪一方取得監護權,沒有關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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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議作法:夫妻於 #離婚協議書,寫清楚雙方負擔的比例或數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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💎二、記得考量,如果「一方逾期不履行」給付扶養費,該怎麼辦?

「如果對方這期都遲付了,那麼下個月應該也會遲付吧?」可是翻遍協議書,卻發現對方的下個月給付義務,根本還沒到期。難不成我還要每期、每期去要嗎?這也是常見的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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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議作法:除了寫清楚負擔的比例或數額之外,並加上「如一期未履行時,其後之○○期(例如:六、十或十二期)視為亦已到期。」

離婚協議書能經「 #公證」更好,將扶養費列為 #逕受強制執行約款。如果他方逾期不履行,可以直接至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不用再打官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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💎三、代墊支出扶養費之一方,向他方請求返還,請求權「 #消滅時效」是多久?

舉例:離婚時就扶養費沒有約定,女方取得小孩監護權,獨力扶養,都沒跟男方要求扶養費。女方日後才知道自己只需負擔一半,且多年額外支出的另一半扶養費性質上屬於代墊。如今請求返還代墊款項,依法可請求「最近幾年內」的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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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區分以下兩種情形:

1. 離婚協議書有約定「按年」或「不及一年」(例如:每月)定期給付扶養費。例如:離婚協議書載明:甲方應於「每月」幾號前給付多少錢」,那麼,消滅時效是5年,僅可請求過去5年的扶養費。(民法126條)

2.離婚協議書沒有前述「按年」或「不及一年」定期給付扶養費之約定,那麼,消滅時效是15年,可請求過去15年的扶養費。(民法125條)

#最高法院101 年度台上字第236 號民事判決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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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李儼峰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