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🚦名譽權侵害,除了要求道歉,還可以怎麼主張權利呢?

如今媒體報導滿天飛,紙本跟網路互為串連,媒體報導的分享變的簡單,只需動動手指,如果你是「按讚姐」、「分享哥」,分享一則報導,可能連一秒都不到。

咻!媒體報導就這樣,分享再分享,從蘆洲到歐洲,被傳到哪裡都不知道。

🎈如果報導當事人認為報導不實,#侵害名譽,該怎麼主張權利呢?

最常見的,當事人多會提告刑事 #誹謗、民事 #損害賠償,或要求媒體刊登 #道歉啟事

但問題來了。

即使打贏官司,媒體在報紙或網路刊登道歉啟事了。但「好事不出門,壞事傳千里」,只要網頁聯結還存在,還是會被轉傳、分享。

這時,可不可以提告:請求媒體「移除報導的網頁聯結呢?」

持反對意見者,說:網路報導本來有正面也有負面,是再正常不過的事。畢竟媒體道歉了,應該不能再要求把報導下架。

看似成理。但,真是這樣嗎?

實務上,只要能夠證明:名譽遭到不法侵害,的確是可以請求「移除報導的網頁聯結」。

法律依據—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:「人格權受侵害時,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」。

而且這樣的請求,是終身保障的,沒有所謂的消滅時效,不會因為於一定時間不請求除去其侵害,即不予保障。

看完本文,是否對於名譽權的權利主張,有更進一步的瞭解了呢。

🍎如果您喜歡本文,歡迎「分享」,讓更多親友瞭解最實用的法律知識。

#判決字號
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77號民事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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