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求職時談到「前一份工作薪資」,「灌個水」可以嗎?
Peter 年輕有為,不到40歲就當上公司的營運部經理,年薪100萬元,在業界名氣響亮,最近又被知名外商公司挖角。
面試時,Peter 想談個更好的薪水,當面試官問到:前一份工作的年薪?Peter 明知自己實領100萬元,但心一橫,「虛報」成200萬元。
👉勞工朋友求職時,為增加錄取機會,常會「適度美化」履歷內容。但在什麼情況下,可能跨越了紅線,是法律上所不容許呢?
📝有法院判決指出:如果員工在原雇主的職位有相當重要性,所領薪資數額,與業績、為公司賺取之利潤成正比。當他虛報前一份工作的薪資,且與事實差距過大時,將誤導新雇主的判斷。因此,新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終止契約,無須給付資遣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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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判決告訴我們,「前一份工作薪資」在具有特定重要意義的情況下,是重要的。
當然,並不是只要虛報薪資就這麼嚴重。如果勞工只是一般行政人員,因為薪資無關乎業績、獲利能力或其他專業能力,就未必會構成前述雇主終止契約事由。
法條依據:
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: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,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,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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