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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身邊有位朋友涉及刑案,被警察通知去做筆錄。這位朋友跟我說:律師,我先去警察那邊看看到底怎麼回事,如果之後檢察官要開庭,我再請你幫忙。
一般民眾常會以為:檢察官或法官開庭才是所謂的開庭,至於警察局問話所做的筆錄,並不是開庭。但這樣的觀念,其實非常危險。
法律上有句話叫做「案重初供」,這句話的意思是:案件發生之後的被告或犯嫌初次訊問,因爲最靠近案發時間點,記憶最清晰,也少了事後人為裝飾或串供危險,所以具有重要參考價值。正因如此,檢察官或法官在勾稽案件事實時,也會著重參考被告的初次供述(但不是絕對唯一的判斷依據)。
問題來了,被告或犯嫌的「初次供述」會在何時呢,大多就是「警察局所做的筆錄」。
在實務上來看,警察局問話所做的筆錄,重要性絕不亞於檢察官或法院的開庭,就我個人執業看法而言,它很可能甚至更加重要!
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準用第100條之1第1項,犯罪嫌疑人在警察面前作筆錄,應該全程連續錄音(錄音)。
因此警察局作筆錄時,應該要看清楚筆錄內容,而且問話過程中,也不能口無遮攔的亂講,應該要想清楚後,再講出來。
 
李儼峰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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