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介紹違約金的兩個觀念:
1️⃣ 賠償義務人認為違約金過高,是否有權主張減低?
2️⃣ 承前題,賠償義務人已經主動給付違約金 ,嗣後還能主張減低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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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種類型的民事契約,都可能會約定違約金。而違約金的金額多寡如何約定?誰說了算?
理論上是由契約當事人合意所訂立。但不得不說,實務多由優勢談判地位的一方所決定,弱勢一方只能被迫接受,因此常見到違約金「高的不合理」。
舉個例子:甲向乙加盟飲料店,因故違約,乙依照加盟契約,沒收甲已付的履約保證金 120 萬元作為違約金。甲主張違約金過高,應酌減為 50 萬元。是否有理由?
這也是上述第一題的答案,這時候,賠償義務人甲方是「有權」主張減少違約金,但必須要至法院,起訴請求酌減違約金。(民法252條)
第二個問題,雖然賠償義務人認為不合理,但已經主動給付違約金 ,嗣後還能主張減低嗎?
根據實務見解,原則上會認為「不行」。但換個情況,如果賠償義務人並非主動給付,而是被動的「被扣買賣價金」、「被扣履約保證金」充作違約金,此時,賠償義務人是有權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的,例如前面所舉的加盟飲料店例子即屬之。(最高法院79 年台上字第1915 號判例)
✍️因此,如果認為契約所載的違約金過高,千萬不要以為已經沒得救濟,法律上仍有機會爭取酌減。如有爭議,建議先循司法途徑爭取權益,以免主動給付之後而喪失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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✅民法第252條: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,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。
✅最高法院79 年台上字第1915 號判例要旨: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,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,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。至於是否相當,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,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,以為斟酌之標準。且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,除出於債務人之自由意思,已任意給付,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,不容其請求返還外,法院仍得依前開規定,核減至相當之數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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