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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到「和解」,諮詢時最常被問到的問題是:如果和解契約一方不履行,該怎麼辦?常有民眾誤解,以為和解契約是雙方心甘情願下所簽字的,既然對於內容沒有爭議,如果一方不履約,應該可以不用再跑法院打官司才對。

但這樣的觀念是錯的,因為「和解」本質上也是一種契約,稱之為「和解契約」(民法第736條以下),倘若契約履行上發生爭議,如同其他類型的契約:買賣、租賃等等,仍然需要上法院,透過訴訟程序,才能定紛止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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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想和解,又想避開打官司的麻煩,可以怎麼做呢?

建議可至各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,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第1款,只要是民事事件,都可以聲請調解。經調解委員製作調解書,效力就跟民事確定判決一樣,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不用再打官司。

另外一個選項,可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「公證」,經過公證的和解契約,有執行力,於一方未履行時,他方得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但要留意的是,公證書並無如同民事確定判決之確定力,如果任一方對公證書所載法律關係有實質上爭議者,仍可打官司尋求救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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