🕍老闆們「#解雇」員工,該知道的兩個實務重要觀念!
雇主不能隨便叫勞工走路,必須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、第12條各款法定事由才可以。這已為大家所熟知。
💎首先,對於雇主來說,還需要知道的是:
雇主於解雇勞工時,必須將解雇事由明確告知勞工,日後包括訴訟中不得隨意改列或增列其他解僱事由。倘若勞工同時符合多款法定事由,雇主應將所有事由均明確告知勞工。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、101年度台上字第366號民事判決。
💎但值得注意的是,最近有法院見解,提出了「對雇主較為有利」的見解,值得勞資雙方留意:
#臺北地院105年度簡字第240號行政訴訟判決,是這樣說的:
雇主若是以勞基法第11條事由「預告」終止契約,因為在預告期間內,兩造間契約尚未終止;若於預告期間內又知悉勞工早有或有新發生的懲戒解雇事由,雇主仍得依勞基法第12條,立即解雇終止契約。
因為若不如此解釋,那麼接獲資遣通知之勞工,在預告期間內將可以任意違法違約,例如對雇主實施暴行、重大侮辱都不被懲戒解雇,而雇主於預告期間屆滿必須給付資遣費,有違情理。
雖然只是一個地院判決,但論理上有其獨到見解,可以做為對資方有利的主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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