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警局做筆錄的三個應注意」
一、應注意「問題」
在一般語意清楚的問題,倒不會有什麼爭議。但以下這種情形,要特別注意:「問題裡有預設前提,但這樣的前提還沒被確認,甚至是當事人所否認的」。

李儼峰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最近身邊有位朋友涉及刑案,被警察通知去做筆錄。這位朋友跟我說:律師,我先去警察那邊看看到底怎麼回事,如果之後檢察官要開庭,我再請你幫忙。
一般民眾常會以為:檢察官或法官開庭才是所謂的開庭,至於警察局問話所做的筆錄,並不是開庭。但這樣的觀念,其實非常危險。
法律上有句話叫做「案重初供」,這句話的意思是:案件發生之後的被告或犯嫌初次訊問,因爲最靠近案發時間點,記憶最清晰,也少了事後人為裝飾或串供危險,所以具有重要參考價值。正因如此,檢察官或法官在勾稽案件事實時,也會著重參考被告的初次供述(但不是絕對唯一的判斷依據)。

李儼峰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📝離婚「贍養費」知多少?

1080107 三立新聞網:「星女郎」張雨綺去年9月和富商老公袁巴元爆發肢體衝突,隔天火速離婚。6日袁巴元控訴並加碼爆料,氣得張雨綺跳出來駁斥,並要男方「把欠我的數千萬還給我」,意外曝光天價贍養費。
🔸🔸🔸🔸🔸
要知道,#離婚 之一方,如果想拿到為數可觀之 #贍養費,多須透過「協議離婚」,為免空口無憑,建議於離婚協議書詳為記載。

縱使應給付之一方嗣後拒絕給付,受給付方仍可持離婚協議書,至法院訴請履行協議,請求如數給付。

文章標籤

李儼峰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 

本文介紹違約金的兩個觀念:
1️⃣ 賠償義務人認為違約金過高,是否有權主張減低?
2️⃣ 承前題,賠償義務人已經主動給付違約金 ,嗣後還能主張減低嗎?
🔸🔸🔸🔸

文章標籤

李儼峰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【買預售屋,除了保留廣告單等銷售資料,更要詳閱契約內容】

蘋果日報107/12/01:
不少預售案打出低總價吸引首購,但預售屋看不到、摸不到,專家提醒,預售屋常見問題包括建材配備與銷售時不同,甚至經二次施工導致規劃走樣等,建議消費者購買前,確認配備品牌、型號,並保留銷售廣告單、平面圖等資料,確保權益。

🔶🔶新聞評釋🔶🔶

✏️簡介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

文章標籤

李儼峰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【店面租賃 ─ 關於免租金裝潢期的小觀念】

🔶案例情形:
有一位房東出租「店面」給房客開早餐店,租期五年,給予房客三個月的免租金裝潢期( 舉例:107.9.5~107.12.4 ),但房客在裝潢期即將屆滿之前,突然喊不租就不租了,跟房東終止契約。
##

根據已簽訂的租約,這位房客是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的,依照租約,房東可以扣「一個月」租金數額的押金。但房東仍大喊吃不消!心想:我就是為了收取五年租金,才答應給予三個月這麼久的免租金裝潢期,如果早知道房客不會租滿,那我當然不會給這麼久的免租金裝潢期。

文章標籤

李儼峰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說到「和解」,諮詢時最常被問到的問題是:如果和解契約一方不履行,該怎麼辦?常有民眾誤解,以為和解契約是雙方心甘情願下所簽字的,既然對於內容沒有爭議,如果一方不履約,應該可以不用再跑法院打官司才對。

但這樣的觀念是錯的,因為「和解」本質上也是一種契約,稱之為「和解契約」(民法第736條以下),倘若契約履行上發生爭議,如同其他類型的契約:買賣、租賃等等,仍然需要上法院,透過訴訟程序,才能定紛止爭。

🙆‍♂️🙆‍♂️
如果想和解,又想避開打官司的麻煩,可以怎麼做呢?

建議可至各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,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第1款,只要是民事事件,都可以聲請調解。經調解委員製作調解書,效力就跟民事確定判決一樣,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不用再打官司。

文章標籤

李儼峰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🔶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」六個常見問題,分為上、下兩篇介紹。
以下為下篇內容:

💎💎
四、至法院請求代墊支出的扶養費,未必「花多少,就可請求多少」。

夫妻離婚時就子女扶養費用談不攏,法院會怎麼判呢?實務上,法院多會採用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的各地區「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性支出」作為判斷基準。舉例來說,台北市106年度是29,245元。

文章標籤

李儼峰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🚩離婚時,夫妻洽談離婚,有時為了讓另一方願意簽字,快刀斬亂麻,致日後發生爭議,更占了大多數。其中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」是常見問題。

🔶介紹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」六個常見問題,分為上、下兩篇,提供給大家參考:
 

💎一、「沒拿到監護權的人,不用付扶養費」,是錯誤的觀念。

沒有監護權之一方,常自認自己沒有監護權,什麼好處都沒拿到;反觀他方拿到小孩監護權,好處占盡了,所以應當由他方負擔扶養費。但這是錯誤的觀念,夫妻如果沒有約定,依法是「平均」分擔,與哪一方取得監護權,沒有關係。

文章標籤

李儼峰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   天氣冷颼颼,門窗緊閉,「一氧化碳中毒」成居家安全最大殺手。

   租屋一族經濟弱勢的無殼蝸牛,遇上房東提供瓦斯熱水器卻又安全性時,該如何自保提供以下幾點參考:

一、保持警覺瓦斯熱水器若安裝在室內,當然有高度風險;縱使安裝在陽台,別掉以輕心,因為當堆滿衣物雜物、裝設鋁窗氣密窗,通風不良形同安裝於室內依舊可能發憾事

二、勇於主張權益當瓦斯熱水器之裝設方式一氧化碳中毒房客依民法第424條主張,房屋瑕疵危及房客或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終止契約;合法終止契約,無其他違約或欠費情事,房客請求拿回全額押租金或預繳租金,不必擔心受制於房東但實務上,當房客請求押租金被房東拒絕或刁難時,常是在房客終止契約返還房屋予房東之後,若房東房客就熱水器裝設方式是否具有危險性」各執一詞時,房客已難以逕自返回租屋處蒐集有利證據;因此建議房客事先詳加蒐證,例如:妥善保存與房東間對話紀錄,針對熱水器裝設環境拍照或攝影,申請消防單位到府訪視並留存相關書面文件若是學生房客,透過學校向消防單位反映,更獲重視。可藉此提醒學校進行校內宣導。

提醒房東打造安全環境,切莫因小失大房東房客間應以良善之溝通,取代對立衝突。建議可委婉提醒房東,倘不幸釀災,房東可能揹負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,其涉及人命後果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更往往動輒高達數百萬元。事件過後,房屋倘成為社會上俗稱之「凶宅」,市場一落千丈更是必然的後果

文章標籤

李儼峰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1 23